大眾傳媒代表資格認證規則
- 總則
1.1. 莫斯科支援文化與當代藝術發展公共基金會(以下簡稱“召集人”)組織的展覽對記者進行認證,目的是在媒體上客觀地報導展覽活動,為媒體代表的專業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
1.2. 認證是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的規定,根據1991年12月27日第2124-1號“關於大眾傳媒”的俄羅斯聯邦法律、本條例以及俄羅斯聯邦現行立法的其他監管法案進行的。 - 媒體代表認證的條件和程式
2.1. 根據俄羅斯聯邦《大眾傳媒法》在俄羅斯聯邦境內正式註冊的大眾媒體有權對其代表在展會上進行認證。
2.2. 主辦方的新聞服務部提前將認證規則和條款通知媒體。
2.3. 認證申請應通過媒體的正式信箋提交給組織方新聞處,由負責人簽名,並通過網站上的既定表格或電子郵件蓋章認證:pr@art-space.world
2.4. 申請必須註明:媒體的全名、其創始人或出版商、電子郵件、郵政位址(包括郵政編碼)、公司電話和傳真號碼;記者的全姓、名字、父稱、擔任的職位、工作(移動)電話、電子郵件和記者證號碼。
2.5. 接受認證申請的原件。
2.6. 根據提交的申請,由新聞處負責人(召集人)做出認證決定。
2.7. 新聞服務有權拒絕對因其活動性質而不專門從事新聞節目領域的媒體機構進行認證。
2.8. 如果外國記者獲得俄羅斯聯邦外交部的認證,則根據本規定對外國記者進行認證。
2.9. 大眾媒體的認證由認證徽章確認。
2.10. 展會期間,主辦方新聞處向經認證的記者頒發認證胸牌。
2.11. 在以下情況下,應進行拒絕認證:
- 如果媒體代表違反了既定的認證規則;
- 如果新聞報導可能故意包含詆毀召集人和/或參展商的榮譽和尊嚴的資訊。
2.12. 經認證的記者有義務在他們感興趣的活動前一天通過電話向召集人發送消息通知新聞服務部他們到達。展覽當天,新聞處的代表陪同記者。
- 持證記者的權利和義務
3.1. 經認證的記者有權:
- 從召集人那裡獲得有關展覽的資訊;
- 在召集人和參展商的同意下,在展覽區域內拍攝照片和視頻;
- 從新聞服務員工那裡接收必要的資訊,包括在新聞發佈會上;
- 按照既定程式使用主辦方新聞處提供的視頻和照片資料;
- 向新聞處的代表尋求説明,以組織與展會管理層和參與者的會議和對話。
3.2. 獲得認證的記者有義務: - 尊重所有展覽參與者和主辦方代表的權利、合法利益、榮譽和尊嚴、商業聲譽;
- 遵守展會的照片和視頻拍攝規則;
- 在其專業活動中僅使用記錄在案的事實,遵守公認的新聞道德規範,以及不分發包含對展覽參與者和展覽召集人活動的未經證實的批評的負面材料;
- 遵守俄羅斯聯邦《大眾傳媒法》第 51 條的要求,禁止利用記者傳播信息的權利,僅基於性別、年齡、種族或國籍、語言、宗教態度、職業、居住地和工作地點以及政治信仰而誹謗公民或某些類別的公民。
3.3. 經認證的記者和經認證的媒體編輯部有權要求提供他們感興趣的有關展會的資訊。
3.4. 根據所請求資訊的性質和複雜性,可能會提供: - 通過電話;
- 直接應記者的口頭要求;
- 應媒體的書面要求。
- 照片和視頻拍攝規則
4.1. 一般規定
4.4.1. 照片和/或錄像只能由根據既定程式認證的媒體(大眾媒體)代表進行。
4.4.2. 在拍攝照片和/或視頻時,經認證的記者必須持有召集人在拍攝前頒發的持證徽章和新聞錄像帶。
4.4.3. 記者必須在衣服上貼上認證徽章,並在照片或攝像機上貼上新聞膠帶。
4.4.4. 在展覽區域內,記者(和/或攝製組)必須持有新聞證書、認證徽章、照片和/或攝像機上的新聞錄像帶。 - 展會照片和視頻拍攝
5.5.1. 如果與展覽召集人就拍攝目的和材料達成一致,記者(和/或攝製組)有權對展覽進行拍照和/或錄像。
5.5.2. 在徵得展覽召集人同意的情況下,由記者(和/或攝製組)拍攝展覽的總體平面圖。
5.5.3. 當直接在參展商的展位上拍攝時,記者(和/或攝製組)必須首先獲得參展商的口頭許可,才能拍攝他(參與者)的展位和展位上展出的物品。 - 最後條款
6.1. 本規則適用於莫斯科支援文化和當代藝術發展公共基金會組織的所有展覽;
6.2. 對本規則的所有更改和補充均由單獨的法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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